委托代理是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其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表其行事。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但是,离婚案件是个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我仍应出庭,但不能表示意志的除外。诚然,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离婚案件中,是否判决离婚,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感情问题微妙复杂。只有双方都出庭,法官才方便对此作出判决。另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否离婚应由双方决定,而不是由诉讼代理人决定。
李与张是夫妻,长期不和。1999年8月,李与张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李、张被按时传唤到庭。开庭当天,李觉得自己出庭有失身份,便委托律师钱出庭。张某住院,他也委托律师赵出庭。要求赵带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法院指定法官王某某审理此案。开庭时,法院对到庭人员进行了核对,发现李、张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到庭。故判决本案原告不出庭,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离婚案件,涉及双方的身份关系。即使有诉讼代理人,也要出庭。因此,原告李不出庭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被告张因住院不能出庭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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