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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1)单一法院。独任法院是依法由一名法官审理简单案件的组织形式。单一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在我市,由东莞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审理。独任法院审理案件,也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

此外,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合议庭。合议庭是指由若干法官集体审理案件的组成。合议庭由三名以上法官(单数)组成。除部分简单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基层审判组织。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设的机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理案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和决定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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