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二,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所谓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无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地位、权利、财力不同,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比如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义务,比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而是相互平等的。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权利的平等体现了权利的平等。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分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无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所有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只有当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时,我国人民法院才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适用对等原则,即给予同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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