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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详解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以下是无忧找律师边肖的简介。感谢您的关注。

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具体有:

一、程序参与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包括收到程序通知的权利、审理程序的权利等。收到诉讼通知的权利和审理诉讼的权利被称为经典的基本诉讼权利。

(1)听证权。一般认为,诉讼听证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出示证据的权利;另一方应该能够被告知这一点并陈述他们的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也不得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一般认为,为了禁止突击判决,法官必须审理判决中处理的事项和作为判决的事实证据。听证权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公约》。德国、意大利、希腊、土耳其等国宪法也有规定。

(2)获得程序通知的权利。这意味着各方应充分了解诉讼的进展情况。因此,为了使判决合法,必须将诉讼程序有效地通知当事人。德国、西班牙和美国一直主张有效获得程序通知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知道诉讼,判决作出甚至强制执行的情况。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收到程序性通知的权利,并应完善保障这一权利的程序制度(如诉讼文书的送达等。).

二、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项。从另一个角度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项的处分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体现在:

(1)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和上诉权;是否撤诉、保全证据、再审、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参与分配、公示催告、宣告财产无主等。是否提供证据、辩论等。这部分权利就是我国处分原则中的程序性事项处分权。

(2)选择适用具体程序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诉讼数额高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数额,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选择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监督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依法选择适用。

(3)选择审判方式的权利,即选择书面审判或口头审判。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不经口头辩论而作出判决(实际上是书面审理)。

(4)法院审理形式的选择,即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审理。有学者认为,根据程序主体权利和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在不特别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同时,根据案件的特点,如轻微事件的审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公开审理。

(5)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管辖法院、撤诉、选择不上诉、协议变更执行方式。当事人对这些程序性事项的约定,即诉讼契约。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事项达成的协议,旨在直接产生诉讼法律效力。

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

《宪法》和关于人权和正义的国际条约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如要求公正程序的权利和及时判决的权利。公正及时的判决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基本要求,请求公正程序的权利和获得及时判决的权利与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价值高度一致。

(1)获得及时裁判权,即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结案件。扩展这一权利就是强调诉讼经济。诉讼经济的追求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或者说法律本质上要求以公平为最高价值。而低效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各类案件和程序平均占用司法和诉讼资源也是不合理的。节约诉讼成本是当事人和国家的一贯要求,尤其是面对现代社会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趋势,缺乏成本意识的诉讼制度更容易产生不足的问题。

(2)当事人请求公正程序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和法官对其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前者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1。法官中立原则,即法官与审判案件或其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2.各方平等的原则;3.程序参与原则与听证权的内涵基本一致;4.公开审判原则。公正的审判结果通常是指公正的判决结果,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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