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这个时候的律师就会以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受委托进行诉讼的律师一般被称为辩护人。不同身份的律师在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代理人在一般诉讼中有哪些权利?下面无忧找律师的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诉讼中代理人的权利。
一、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和接受诉讼的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相关材料一般指庭审中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材料。至于相关材料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就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单位同意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场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代理一个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做了严格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能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当然,作为诉讼代理人,边肖已经在上面介绍过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