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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的案件有哪些情形,检察院不能抗诉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抗诉案件也要立案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抗诉案件不能提起再审。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检察机关坚持抗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退回材料。因为法律规定有些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能抗诉的,比如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是不能抗诉的。

1.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能对1991年4月9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和1990年10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民事和行政抗诉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婚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因为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无法恢复。103010第181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抗诉的目的是再审,因此该条也适用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同样,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如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抗诉。

3.检察机关不能对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提出抗诉。因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此类案件不能再审。

四、检察机关不能对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抗诉。因为执行中的裁定是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定作出的,根据抗诉是事后监督的审判的原则,执行程序不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所以抗诉不适用执行程序。

五、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和诉讼保全裁定前,检察机关不能提出抗诉。因为抗诉是审判的事后监督,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是审判前或审判中作出的裁定,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尚未产生,不符合事后监督原则,所以不适合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诉讼费负担的判决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负担诉讼费的批复,由人民检察院另行作出规定。

七、再审案件后,检察机关不应再次抗诉。从抗诉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再审案件是审判监督的结果。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抗诉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会导致审判监督权的滥用。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特别程序办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或者失踪案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财产无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提出抗诉。因为这类案件主要离不开人身关系,这个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救济程序,不需要再审救济,所以抗诉也就失去了意义。

九。人民检察院不能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不属于抗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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