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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物证据的叙述正确的是,实物证据能证明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往往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的,一般很难伪造。此外,它是由司法人员通过检查、搜查或扣押带入案件的。一旦收集保存,可以长期保持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然而,物证又被称为“哑证”,经常被销毁、伪造和被他人替代。

物证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客观性强。物证通常是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有些物证是牢牢附着在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身上的,罪犯无法否认。一般来说,物证是真实的东西。一旦发现并提取,妥善保存,或者通过勘验、检查等手段固定保存,可以成为证明案件的有力证据。物证不容易伪造。如果有人要伪造证据,很可能弄巧成拙,留下新的证据。

2.证明案件的间接性。物证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外,都是一些无声的、孤立的实物或痕迹,一般只能静态地反映案件某一部分的事实。任何单一的物证都不能反映案件的全貌,更不能揭示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发展过程。因此,绝大多数物证只能是从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间接证据,只有少数物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3.波动性。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如风、日晒、雨淋、潮湿、沙埋、洪水等。物证可能会变形、腐烂、挥发或丢失。同时也可能被人为隐藏或破坏。有些物品(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可能会永远丢失,再也无法成为证据,这就是物证本身的弱点。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都要注意收集物证,并妥善保管。对于不能移动或者易腐的物证,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保存,防止其失去效力。

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取得和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为了保证各种细微的痕迹和物证能够被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收集既强调要快速及时的收集,又强调要深入细致的收集。实物的固定保存要以不损坏、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特别要注意案件分开保管,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使用物证最好的方法是和言词证据结合使用,这样可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注重运用言词证据挖掘物证,如辨认、鉴定,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利用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现场情况等。物证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揭示,就会成为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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