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分析举证责任转换的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总是由一方承担,而是可以改变的。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律上为减轻请求人负担而采取的方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变更举证责任归属。举证责任转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中因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在适用举证责任转换规则时,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承担这一证明责任。持有此证的违法者不能举证,法院应判决当事人败诉。持有该证明的一方证明成功的,除非对方能够证明相反的事实,否则法院应当判决持有该证明的一方胜诉,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对相反事实的证明不必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举证责任转换的规则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但是,是否承认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转换,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不尽相同。德国法院通过形成判例,将一般侵权条款适用于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环境公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商品缺陷损害等事件,以存在各种特殊的具体侵权事实为由,将上述类型侵权损害案件中因果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改为行为人。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立法上的缺陷,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最高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许多判例都认为,如果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并对患者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医生应当证明该过失是无意的或过失的,且该过失与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德国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是因为医疗方对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其治疗错误导致故意或过失与因果关系状态不明[2]。它要求在诉讼中改变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重大诊疗过错。这里所说的重大医疗过失,应以明显违反医学界公认的规范为前提,请求损害赔偿的患者应对这种重大医疗过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诊疗过错必须具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它要求诊疗过错具有成为患者损害原因的可能性,但不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性。至于诊疗过失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医疗损害,法官一般根据专家的技术鉴定意见和医学知识经验来判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受害人对故意或者过失的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规定》规定,因动物饲养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较早规定。《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商品缺陷等特殊侵权案件,《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以各种特殊事实的存在作为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因素,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变为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