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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判断传来证据的效力认定,传来证据是指什么

证据有很多种,如传送证据和原始证据。无论使用哪种证据,我们都需要判断证据的法律效力。那么,传来证据的效力是如何判断的?接下来,边肖将向您介绍在我国法律中如何判断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传来证据

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物证的复印件、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笔录,没有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

证言必须是有明确来源和依据的道听途说,没有明确来源的,不是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在原证据不确定或者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传送来的证据代替。如果只有案件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经过抄录或者复制的,都是原始证据,也就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如作为物证的原件、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为见证刑事案件事实而作出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亲耳听到和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目睹违法行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陈述、原始物证、原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罚没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类证据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即原始来源的证据,一般来说,这类证据更加真实可靠,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更强。

三、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递证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号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书证、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复制件,经查证属实,与原件、原物具有同等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第53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确实难以取得原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携带、难以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才能拍摄反映原物面貌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物证的复印件、照片、录像,只有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属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复制品,对物证拍照、录像,记录相关证据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的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88条规定:“应当取得原始凭证、视听资料。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取得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物证应当从原件中取得。原物不便携带、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物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记录。对原件进行拍照或录像应足以反映原件的外观和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无法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的制作人和原物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原始证据和传送证据的规定。

我们在审判传来证据的效力的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书证的复印件、副本、物证的照片等。如果它们与原件和原件核实无误,那么它们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最好先收集原件,如果确实有困难,再收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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