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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为

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诉讼中最重要的是证据。俗话说,诉讼即证据,诉讼证据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出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的规定有哪些?

一、 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有规定的,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4.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后进行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对于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三 、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提供证据。

四 、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出庭作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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