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成败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对自己有利或有说服力。那么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几种
1.书面证据。
指用文字和符号记录或表达的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件。如合同、信件、文件和账单。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利用物品的外观、特征、质量来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物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比如不合标准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比如录音机录下的当事人的对话,摄像机拍下的人物及其活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的证词。
指证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或者书面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目击者的陈述可以是自己听到的、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了解到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一些人直接或间接知晓,因此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人民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时,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作出判决。
5.当事人陈述。
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的情况的陈述。因为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他们最了解有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予以重视。但双方在案件中处于对立的地位,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他们可能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客观看待当事人的陈述,注意其是否具有片面性和虚假性。我们既不能盲目相信它,也不能忽视它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证件鉴定、会计鉴定等。b .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的鉴定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检验、鉴定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审讯记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或者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能取得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验、勘查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法官亲自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调查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确切的说,只是证据来源。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考察各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以上证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调查分析,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本解释对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的证明力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据本法制作的公文的证明力
(2)物证、卷宗、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调取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有利于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证言,一般不如其他证人的证言具有证明力。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1.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
原告或者被告在反驳和提起反诉时,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只有法官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院的审判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3.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民事权利人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否则就难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