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事件:张先生于2001年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04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张先生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张先生一直在那家公司工作。 04年8月,企业提出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张先生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他还在单位继续工作,应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中止,还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企业能终止这一事实劳动关系吗? 结束这个事实劳动关系应该给予补偿吗?

审核:企业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应给予经济补偿。

一、本案中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反映出来,根据劳动部劳动字[1992]19号的复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部分。 一是从一开始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书面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 第二,是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 三是由双重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兼职工作; )2)停职; (三)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二、企业可以单方面中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解释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焦点是“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合同期限。 有人认为应当包括原合同期限,也有人认为只指单位、工资待遇等,但合同期限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将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劳动关系的终止”进一步解释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称“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订了新合同”。 因此,该企业可以单方面中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

三、企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实施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解释》第16条的规定,就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咨询,2001年11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了“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终止。 ”但这封信只回答说在这种情况下中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回答是否支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示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如何支付。 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在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答复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处理。 最新政策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此,用人单位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明确。 因此,在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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