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确认证据的相关规定。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专栏边肖为您详细介绍。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六十四条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作出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法官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查确认单一证据
(1)证据的原件、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原物一致;
(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3)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案件的全部证据。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达成的和解所涉及的事实的认定,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下列证据提出异议,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原始物证或者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支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没有疑义,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
(四)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足以反驳的理由的,可以确定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不同意并提出反驳的证据。对方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而难以认定争议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书和辩护人所说的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同一事实的数份证据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文书;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送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有利于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证言,一般比其他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小。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确认证人证言,可以综合分析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历、法律意识、专业技能等情况作出判决。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证据可采性的理由。
对当事人的证据没有争议的,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