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相应当事人在诉讼前转移资产,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应的诉讼保全。这种诉讼保全在诉讼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担保。让富华法律编辑为您带来股东如何申请诉讼保全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股东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决定保全的,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保全裁定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
提供财产线索不同于执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财产,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二、诉讼保全裁定执行
(1)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最终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之前,为防止判决、裁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以及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2)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个方面,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实施保全应当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寻求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地区企业、油田三大央企、有还款能力的公共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保全实施情况。
(四)保全执行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公务证件。
(5)保全执行必须根据保全裁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
(6)当事人申请保全,案件承办人应当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向院长和主管院长请示,同意后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支付。
(七)当地有财产保全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如不能在上述时间内采取措施,应向院长和主管院长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紧急状态应当立即执行。
(八)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志愿帮助人。同时,及时将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进行卷收。
(九)遇有紧急情况,各部门应密切配合,迅速处理。他们可以直接电话请示领导,事后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诉讼保全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的,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或由资信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保函。无论哪种保障,人民法院都要便于控制和执行。担保金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等。在实践中,担保一般由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条件的、无限期的、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受理。保证人提供担保金额不足的,可以接受,但只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不足部分的等值财产继续保全。
3.遇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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