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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

案例:

赵。女,67岁,家住嘉定区某村。从1995年开始,老人因病入院接受手术治疗。由于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子宫肿瘤早期的老人可以住院三个月,但是这家医院的主治医师一直在治疗尿毒症严重的老人。老人医药费、住院费三万多元。这笔钱是老人的子女向亲戚借的。之后,老人被转到市里的一家医院检查,查出了真正的病因。此时,老人已经没有钱继续接受治疗了。老人委托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做出相应赔偿。由于老人无力支付近千元的诉讼费,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减免部分诉讼费。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案件诉讼费用减半的决定,使案件审理正常进行。评论:

103010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一规定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是诉讼法为老年人规定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

首先,为老年人设立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制度,是我国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一般来说,老年人的收入是低的。由于家庭养老的缺失和社会养老水平的限制,一些老年人生活特别困难。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确实无力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要求他们按时足额支付法律诉讼费用,就等于剥夺了老年人本应通过诉讼获得的保障和各种合法权益。因此,建立这一制度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一规定,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03010第39条的规定包含在我国整个诉讼费用制度中。这一制度在我国诉讼法中是必要的。这是因为程序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诉讼中,一些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立即或按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为了防止因排斥特定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诉讼法专门设置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制度,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公正。

拖延支付诉讼费用不等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是拖延诉讼当事人足额支付诉讼费用的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诉讼当事人暂时的经济困难。诉讼费用减免是法律规定的降低一般诉讼当事人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免除是指免除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义务的一项诉讼制度。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具体的事实理由,即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后,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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