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反诉金额或者价款计算,由被告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反诉方应当在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先行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当事人未预交且在预交期内未申请延期的,起诉自动撤回。
上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交。双方当事人上诉的,上诉当事人应当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申请延期的,上诉自动撤回。
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移送、移交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将预收的诉讼费用移交给受理人民法院。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经济纠纷移送后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对于已终止的案件,预付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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