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临时措施,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凭证原件和被担保财产的权利证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线索。
5.双方争议的证据。
6.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请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7.当事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将来立案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在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
4.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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