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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有诉讼时效。所以担保债权也有诉讼时效,那么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让我们来看看富华说法边肖带来的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担保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很明显,担保法《解释》赋予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的权利。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抵押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不应受主债权限制的限制。而《物权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两者在司法保护期间完全重合。一旦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也将落入非强制保护的范畴,使其失去旧法规定的“中止二年”的特权。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考虑法律效力的高低。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次高于担保法,抵押权必须与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这就意味着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些学说错误地认为物权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压缩在了主债权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造成这种误解的根本原因是将债权期限和时效期间届满这两个概念混淆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期间的动态性和多变性。由于主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必然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一般诉讼时效,以及第139条和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时效期间届满后实际存在的期限可能大大超过两年的范围。由于主债权限制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仍然是一个不能绝对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确认了主债务人取得的限制利益,另一方面以“中止两年”的方式延长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任期间。由于抵押人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当抵押权人利用《解释》号赋予的“二年中止”特权实现抵押权时,相当于主债务人变相丧失了其取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抵押权因期限届满而失去司法强制保护时,应视为完全“消灭”还是已转化为自然债权而继续存在?笔者认为,对自然债权的解释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逾期后抵押人仍自愿履行债务,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还债行为。因此,应当尊重抵押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制否定恢复抵押债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然而,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起始时间根据担保合同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取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诉权。

二、担保诉讼时效是什么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预定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解释,保证期间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法律后果都不会发生。

由于保证合同,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债务。担保债务作为一种债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不存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担保法》的解释,一般担保的,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带来的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大家为了保全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千万不要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会降低你胜诉的几率。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的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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