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不同的民事行为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取得抗辩权。除了诉讼时效之外,还有除斥期间和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项权利的预定期间。如果一个人在此期间没有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他将在期限届满时失去相应的权利。这两个时期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期间届满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消灭,但该民事权利不消灭)。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预定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添附权、撤销权、撤销权等)。),这是典型的取消权。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了。比如合同解除权是一年,超过一年就没有合同解除权,使之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协助;无论诉讼期间的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都可以主动进行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实体权并没有消灭;当预定期限到期时,实质性权利即告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因主客观因素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预定期间为固定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责任编辑:夏天的星星和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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