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相关文书的送达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相关事项,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富华说法边肖对2022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的了解。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咨询富华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法院快递方式送达国家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邮政代办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委托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间到人民法院送达;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有特殊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民事诉讼文书通过法院快递送达的,与人民法院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函。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制作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的确认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收件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密。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仍不提供的,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在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投递到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的,应当在指定日期内将回执交回人民法院。
邮政部门五日内未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服务地址投递邮件超过三次,又未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在指定日期内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委托代收人的,委托代收人的回执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回执。
邮政无法按照收件人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会见收件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由与收件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案对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收件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的邮递员应当记录情况,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收件人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签收;
(六)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签收。
第十条签收人是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名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件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快递员提出,快递员在回执上记录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收件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件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三日内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委托的代理人拒绝送达等原因导致受送达人未实际收到诉讼文书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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