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应当当面交付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营业场所和通讯场所;或其他人所知的最后地址、营业地和通信地,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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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应当当面交付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营业场所和通讯场所;或其他人所知的最后地址、营业地和通信地,应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