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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是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渝劳办[2003]228号)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首先,当事人提供证据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请求时,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需要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如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撤诉等。

4.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调换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对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对当事人的认可。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得到承认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到场但不否认其代理人的认可的,视为该方认可。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受胁迫或者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保留原件或者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验证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7.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复印件。

二。举证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前完成对其主张的证明。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上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同意

3.质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制作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制作复制品或者复制件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副本或者复制件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4.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

5.质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投诉人出示证据,被告人、第三人质证投诉人; (2)被告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被告;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告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申请方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出说明。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日期前提交,并列明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有两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还应当列出证人作证的顺序,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仲裁委员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或者陈述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仲裁员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充当证人。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承担。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采用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一)年老体弱或者不能出庭的; (2)确实无法离开特岗的; (3)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出庭困难;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出庭的。

8.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批评性语言;证人不得出席仲裁庭的审理;在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除非是在组织证人对质时。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当事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和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引导证人。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如果他认为笔录有误,可以申请更正。

四。证据鉴定

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被承认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根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予以确认

6.仲裁委员会采纳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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