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富华说法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期间的有关情况。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邯郸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不完全,是指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权利人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使诉讼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止,在妨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计算继续。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让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时,不是因为懒惰,而是因为某种不可避免的原因,让权利人承担与懒惰行使权利的人同样的不利后果,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时效立法中有一个中止制度,以此来平衡。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在中止期间内作出诉讼时效的法定理由。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法律对中间合伙人给予救济。其他障碍是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继承开始后,沿线有确定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构成行使权利障碍的其他原因应由法官酌情决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已过的时效期间失效,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保护。基于这一性质,有必要对提起诉讼的解释进行扩展,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还包括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维权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具有相同性质的其他行为。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保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
(3)债务人承认承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可以有多种方式。债务人的行为,如口头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延期付款,提供担保,支付利息和租金,清偿部分债务,在法律上都构成承诺。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发生的事情不一样。中止的法律原因来自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能确定;中断的法律原因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