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因某些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止,在妨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继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将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原因也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原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障碍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原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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