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受送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
(五)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可以认为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期限届满;
(七)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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