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法定事由发生后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发生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
(2)法定原因发生在最近6个月内。法定事由消除,剩余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是否应当补足6个月,《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认为应该补6个月。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法定事由发生后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发生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
(2)法定原因发生在最近6个月内。法定事由消除,剩余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是否应当补足6个月,《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认为应该补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