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清点、封存,并当场封存,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500万元,有价值可观的建筑物作担保,使其可以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拘留、撤销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式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关执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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