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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间应该做什么,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间原告要做些什么

民事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能够有效进行诉讼的期限和日期。举证时限和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中的两种期间制度。举证时限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和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逾期不举证将承担丧失证据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证据能力的丧失是逾期证明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自愿质证逾期证据。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日期。(一)提出举证期限。(二)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延期 (1)举证延期的原因。 (2)延长举证期限的要件。举证时限

延期以保证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举证期限的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目的是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钻空子进行延长举证期限的诉讼。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拖延延长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次。确实有特殊情况,当然可以再延长。但法院应该严格控制。只有在确认当事人没有举证懈怠、拖延诉讼的动机时,法院才能再次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懈怠证据,拖延诉讼,也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之内。法院可以听对方的意思,但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

一、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有效进行诉讼的期限和日期。根据其确定方法,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前者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后者是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间。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时间和期间,而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间。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和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逾期不举证将承担丧失证据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是举证责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举证责任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关键因素。

(2)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诉讼理念

1.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例。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3款第15项规定,法院可确定允许在审前会议事项中出示证据的合理时限;在法官做出的最终审前令中,证据清单主要是关于双方在庭审中将需要的证据,审前令中没有列出的证据不允许在庭审中出示;当事人违反庭前秩序提出新证据的,法官可以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作证活动。新法条《民事诉讼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官确定当事人相互交流书证的期限,必要时确定交流书证的方式;必要时要对逾期处以罚款”,第135条规定“法官可以将未在有效期限内告知的书证排除在辩论之外”。

德国于1976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典》号法律,改变了这一原则

《民事诉讼法典》战后日本多次修改,1995年制定了三个编制程序;准备程序的目的是整理论据,收集证据,促使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出示全部诉讼材料。准备程序期间由预备法官指定。对于准备程序笔录或书状中未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预备性口头辩论结束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应当在预备性口头辩论结束前向其说明当事人提出的攻击或者防御方法未能做到的原因”,即延迟出示证据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被法庭采纳,证据是否失权由法官裁量。瑞典《民事诉讼法》第42章第23条和第43章第10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告知新的证据,但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会拖延诉讼,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法官将不会批准新的诉讼请求和新的证据。我国台湾省实行“及时举证”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举证期限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之前,否则将承担丧失证据权利的不利后果。其《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攻击或者防御的方法;必须在口头辩论结束前提出。”可见,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均采纳了及时举证原则,举证时限制度可谓世界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

2.举证时限制度的诉讼理念。 第一,举证责任。在现代诉讼中,法院是否承认或否定当事人的请求必须依赖于某些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存在又应该由谁来证明呢?如果不能证明,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即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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