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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说服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不仅要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说服教育,尽力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的关系。强制和说服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强制是后盾,说服教育是方法。没有强制手段,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就无法得到最终保障,说服教育也不易奏效。不进行说服教育,不容易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盲目的强制执行措施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实现权利成本的扩大,最终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只重视强制执行,而忽视说服教育在执行中的应有作用;其次,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将其作为执行的主要方式,忽视了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前一种方式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后一种方式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造成执行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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