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什么?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什么?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下面富华说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是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看看边肖是怎么说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代理。
第一,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再确定代为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顺序从这个范围中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如果符合条件的人未能就监护人的确定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在他们之间的诉讼中指定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作为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
即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监护人。
二、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根据一般理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的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2.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没有超越代理权限;
4.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5.同一诉讼只能代理一方,不能代理双方。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92年意见》第六十八条但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起草本解释的过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
多数意见建议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和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改为“依法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以便更加准确和完善。
原因:
一是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和“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两种情形,“不适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并不详尽;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主观随意,难以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删除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情形,足以证明这个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依法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他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诉讼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法律规定代理人不能担任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对什么是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整理。民事诉讼代理资格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手段。希望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我们富华说法,的官方网站或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