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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租赁纠纷案例,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及其解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网络租赁纠纷案例,以及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及其解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网约车租赁纠纷找谁

一、网约车纠纷引发哪些行政监管、法律问题?

一是由哪些部门对网约租车进行监管。网络约租车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涉及政府、社会、企业、消费者各方利益,需要交通执法、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协同监管。

二是对网络约租车的管理方式。对网络约租车这种新兴产业,是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方式进行管理,还是另辟蹊径?

三是是否需要单独制定法律对网络约租车关系进行调整。需要的话,制定什么层次的法律,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抑或部门规章?

二、网约车出事故如何理赔?

网约出租车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由各地出租车管理条例规范,在纠纷和理赔等问题上权责划分较清,且出租车公司一般都会给旗下车辆办理较为全面的保险,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有一定保障。其他类型的网约车大多数是个人车主利用平台运营,除了个别车主外,一般都只会办理交强险和简单的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只能按照一般交通肇事事故处理。

三、网约车何时能出台官方管理文件?

针对网约车的发展现状,早在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拓展资料】(征求意见稿)。意在用统一的法规规范网约车。根据征求意见稿,严禁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交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同时,私家车主若想从事网约车运营,必须将车辆使用性质更改为营运车辆,购买营运车辆保险,并按年限强制报废。

正式版将于本月中旬出台!如果最终出炉的正式版本真有这些内容,对于私家车来说,将面临大考。行业人士指出,目前,滴滴、优步、易到等c2c网约车平台上的绝大多数车辆均为私家车,不具备营运资质。这意味着,如果专车新政正式出台后,这些平台上的私家车将面临大规模清退,绝大多数车主将主动退出,c2c专车很有可能因车源枯竭而“猝死”。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

原告 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 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经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中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 ”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 ”商标,同时,原告也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使“ ”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 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内容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 ”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生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主要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商标保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护“ ”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明: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 ”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实原告的“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为:经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 ”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年生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生产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个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八、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 ”商标,其第614573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经国家和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军

审 判 员 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通报7起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4日公布了各地在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中查处的7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予以通报。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6部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联合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以来,各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和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一、深圳市龙岗区住房租赁“黑中介”恶意克扣押金租金,暴力驱逐承租人。

深圳市龙岗区以王某群、赵某为首的团伙,承租一栋楼房并经简易装修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过程中蓄意制造房源紧张假象,在租赁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利于承租人的条款,骗取承租人交纳多种押金。房屋出租后,又采取雇人酒后滋事等方式,故意逼迫承租人提前搬离,制造承租人违约,达到克扣押金、租金的目的。该团伙行为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群众反映强烈,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深圳市公安局开展“清房”专案行动,将6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

二、上海“安居客”网站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上海市委网信办接到群众投诉后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动,责令“安居客”网站落实平台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信息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全面清理不实房源信息。“安居客”网站已将问题房源下架,禁止相关经纪人在安居客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并对平台上的其他房源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在“聊天场景”和“房源详情”页面中增加不实信息举报入口。

三、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规开展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低租金方式吸引承租人,在承租人有承租意向后,要求承租人先签订“定金合同”;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又以只能通过第三方平台“会分期”支付租金和之前已签订“定金合同”为由,诱导承租人签订嵌套租赁消费贷款条款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时,无法自行与“会分期”解约,“会分期”仍每月按时扣除承租人租金。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将该公司纳入合肥市经纪行业“黑名单”,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西安小青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西安小青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某小区住房出租信息,经查,该小区住房为不能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9年7月,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翔隐瞒租赁信息,侵吞租金。

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翔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出租人、承租人的信息,冒用公司名义,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缴纳租金后仅将其中一部分租金转给出租人或直接侵吞全部租金。经查,杨某翔行为涉及房屋共12套,涉案金额8万余元。目前,杨某翔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六、杭州聚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发布出租房源信息。

杭州聚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出租人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七、周口舒心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收低租”骗取租金。

周口舒心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高价收房,低价出租”等方式吸引房源和租客,在收取承租人租金后克扣租金、拒不支付出租人房租,造成租赁当事人损失。经查,被骗租赁当事人43人,造成当事人损失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我国有1.8亿租房群众,住房租赁市场事关他们的切身利益。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少数不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重点对在住房租赁过程中常见的6个容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方面进行整治,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等。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将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紧紧围绕住房租赁交易行为的关键环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同时要既治标,更治本,既猛药去疴、集中整治,又巩固成果、根除病源,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请问,网络服务器租赁乙方后,乙拿去做违法犯罪了,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个知情在法律的含义与现实中是有区别的。法律上的知情有两种含义,一是对犯罪事实确实知晓,二是因为某些相关的事实可以推定应当知道,比如,出租方因为维护服务器的需要会接触到服务器的运营信息的,承租方采用化名租赁,承租方掩饰住址和行踪的,租金价格偏高,等等。如果有这些情形的,可能司法机关会认定出租方是明知对方租赁服务器用于违法犯罪而提供帮助,从而构成共同犯罪。本人曾承办类似案件,深圳某公司出租服务器给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最后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最后因案情较轻,作另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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