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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返还原物,承租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租赁纠纷返还原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承租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判定返还原物的基本法律依据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拓展资料:

依据法律,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里所依据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实施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做到程序合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依据法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返还原物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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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租赁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竞合的处理

1、不存在竞合问题。竞合问题一般存在于刑事犯罪中,民法中很少涉及。

2、对于转租问题。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承租人转租的对象)之间的转租合同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屋主没有约束力。屋主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搬出并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然要返还原物。

3、至于是否可以一同列为被告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即使不能,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4、诉讼是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不可能成为此诉讼标的的被告,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返还原物纠纷暂时看,还不存在,因为租赁物在合同解除之前因租赁合同存在,还在承租人合法占有之下。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依据是《物权法》。

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但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系依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则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若原物灭失,则返还物权请求权随之丧失。

一、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三、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四、返还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设备租赁纠纷如何起诉?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其中,出租财产的一方为出租人,租赁财产的一方为承租人。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己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该期限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一定期限比如28天后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另外,租赁合同的纠纷解决最好约定设备施工现场所在地经仲裁或法院审判解决。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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