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继承租赁公房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继承租赁公房纠纷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公房租赁的纠纷如何处理
- 2、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 3、公有住房继承纠纷
- 4、公租房 继承纠纷
- 5、公产房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 6、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公房租赁的纠纷如何处理
公房租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公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不可以继承。公有住房为共有财产,不是公民私有财产,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扩展资料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公有住房继承纠纷
公有住房的继承:
1,要看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房产;
2,如果不是的话,就不能算作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3,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则按照其他遗产的继承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5,如果发生争议,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6,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一,遗产继承手续之房屋遗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
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租房 继承纠纷
你好: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公租房没有继承权,不属于继承纠纷。感觉这个规定已经很过时了。居住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居住权商品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不从立法角度认真对待公租房的继承纠纷,弥补这段空白,那么,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些人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而产生的社会危害将是深远的。
公产房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承租人对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承租人死亡,公房不能发生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扩展资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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