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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拆迁补偿方案,南京市拆迁文件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房屋拆迁细则规定,你可以享受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大病补助这七项补贴和奖励。

03010(以下简称“拆迁新规”)于今年3月10日正式实施。15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这一“拆迁新规”的细则3354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拆迁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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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可享这七项补助和奖励

除了房屋拆迁补偿,还有哪些额外补贴?这是很多拆迁户反复争论的要点。此次《拆迁细则》明确:除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注明。

1.搬迁补助费:指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房屋被征收后的安置过渡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

3.设备搬迁补助费:指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用设施的搬迁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

4.重大疾病补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同一户籍人员,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可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以上1-5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制定;项目6。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可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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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搬家奖励,一个月后每日递减

为鼓励拆迁户尽快签约腾退房屋,本次《拆迁细则》规定,提前搬迁奖励费45天内有效,实行梯度分配的做法。具体为,征收合同期第一天起30日内,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5万元的补偿5万元。

从31天开始,这个奖励费逐日递减。具体规定为:自第31日起45日内搬家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相应扣减提前搬家奖励。根据奖励费的金额

1.设备搬迁补贴: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搬迁、安装、搬运费用可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8%给予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拆除、安装和处理其设备的费用可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给予补偿。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组合成新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另行补偿。

特种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燃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C

非住宅拆迁,提前搬家奖励不超房产总价5%

租公房跟街道做生意,遇到拆迁怎么办?《拆迁细则》明确,可分为1 6种情况。具体来说,第一种是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支付比例,分为六种情况。如下所示: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产权所有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2年以上5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40%付给产权人,60%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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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非住宅公房,遇拆迁分7种情况“补偿”

南京《新拆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给予补偿。《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凭本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了2010年7月1日前这一“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但未改变所有权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评估,并按住宅房屋标准支付补助奖励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关于具体补偿,《拆迁细则》规定,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根据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确定实际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后,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非营业用房评估,高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房价低于住宅的评估价后

拆迁工作拖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房价却稳中有升,补偿款无形中缩水了。针对这一问题,《拆迁规则》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补偿费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适当调整。

E

“破墙开店”遇拆迁,2010年7月前的可获额外补偿

市民可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并于3月21日17: 00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njzs2017@163.com;联系电话:025-84705124;传真:68786943;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210029。

记者注意到,尽管这一“拆迁规则”仍在征求意见中,但草案规定,这一拆迁规则将于2017年3月10日起与此前的“新拆迁规则”同步实施。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标题:南京拆迁补偿细则草案出炉,住宅拆迁可享受七项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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