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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以及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方法措施

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方法措施

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方法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竣工结算内审“四难”

难点一、施工承包方原因

由于投标报价、中标率及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工程报价高,利润就高,但中标率低。所以,一些施工单位以低报价中标后不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技术优势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是采用设计变更与大量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重复计量或序列工程量等方法增大基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难点二、业主方原因

一些高校派驻工程施工现场代表或委托的监理公司代表专业素质差,常常会被施工承包方欺骗,尤其在涉及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方面被“暗算”。事实上,工程实践中高校派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或委托的监理公司代表被施工承包方商业贿赂成为其实际的“经营伙伴”,从而造成高校基建工程成本超支、造价失控的情况并不鲜见。另外,还出现过施工承包方设法回路高校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让他们突破合同约定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时甚至会造成工程结算造价总额低于预算款,但多付的款项很难追回,造成被动局面。

难点三、承发包合同缺陷

对于一般基建工程项目,目前一般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通用条款格式签订,但对于专用条款还需要单独拟定。由于一般高校法人代表缺乏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所以其“共同”拟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往往有利于施工承包单位,造成事实上的承发包合同缺陷。实践中,一些高校的基建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而竣工结算却采用定额计价法;或者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条款不明示,承包单位往往就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

难点四、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佳

这里指两方面,一是指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知识不全面或专业技术水平差,往往会被施工承包方钻技术空子采取工程量重复计量、虚列工程量或者高估冒算来增加其工程效益而不会被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发现,从而造成高校基建投资受损。

解决措施

内审机构的.定位与队伍建设

工程结算造价的内部审核机构属于高校内部管理组织,虽不具有法律授权的独立审计权力,但内部审计要通过内审充分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检查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评价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规范内部管理。所以,高校内部审计处(室)必须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只能从事学校自己所建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和造价控制,不能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核定最终的竣工结算造价。面对新的挑战与时代要求,高校内审工作在审计模式上应努力实现从传统监督型向现代管理型的全面转型。在审计职能上由强调监督功能向注重服务功能转变,切实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办学目标、宏观决策及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基础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必须在工程竣工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地质勘察资料、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技术规范、图集等资料;如果高校在建设过程中邀请了监理公司参与工程管理,还必须要求监理公司提交该工程监理报告与主材证明材料等;以及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其造价作出的增减或确认的过程文件。高校对基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必须在法定的计价文件基础上进行审核。其中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核心主导文件,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协议书不能相互矛盾,否则会导致审核中的纠纷和争议。因此,工程造价审核首先要全面研读和熟悉上述各种技术资料。

深入施工现场是前提

建设资金的投入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工程结算能够完整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预防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争议、扯皮现象,内部审核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好记录,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完成。

审核的重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的基础。虽然此项工作十分繁琐、复杂,确实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重要环节,审核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还应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具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到现场测量复核其真实情况。

(2)单价的审核

单价的审核包括项目单价的审核与材料、设备单价的审核。对项目单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由于工程计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定刑、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对材料、设备单价的审核,一般采取询价法。即采取市场调查走访手段核实材料、设备的真实市场价格,防止施工承包方虚报价格。

(3)费用的审核

工程结算的取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及规定,结合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等相关文件计取。主要审核其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有无调高取费基数;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费率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新增项目是否同样执行了下浮规定。

审核的方法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等特点,是否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关系到审查的速度和质量。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一般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和经验审核法等多种方法,各种审核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时,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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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四: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单价目前属于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同时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若有让利没有按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报价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五: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双方仍可的工程量确定。

须明确问题之六: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含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须明确问题之七: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同时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即综合单价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即应调整其工程价款,第二应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即工程量增加时超过10%时,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部分执行原合同价,超出部分可调整价格;工程量减少时超过10%,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价格。一般调整的原则是: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第三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包括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八: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不符时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是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有误,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与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合同中应约定遇到此类情况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即合同单价)扣除原有报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有哪些、避免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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