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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问题怎么处理合适,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程结算的问题怎么处理合适,以及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工程的竣工结算中,一名造价员除应准确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一、注意编制与工程预算项目、工作内容和方法相符合的施工组织设计若实际施_T中改变、调整、优化r施丁组织设计,应有相应的汪明性文件。在各种定额的工程鼍计算规则中,很多地方有这样的说明:“??,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例如,某一公路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混凝土采用分散搅拌,而实际施T为集中搅拌。结算时,审计单位仍按分散搅拌项目套取。因集中搅拌基价高于分散搅拌基价,施T单位找审计单位解释。审计单位说:“施工组织设计为分散搅拌,所有措施、机械设备设置都围绕着分散搅拌编制,而且没有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证明。”施T单位只得重新组织证明材料。二、注意仔细斟酌施工合同的条款及用词,避免存有含糊、漏洞之处某建安工程中,施_1: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款:“由建设方及时提供合格水泥并运抵现场,以3lO元/t抵付工程款。”办理结算时,施工方将由自己支付的1800t水泥卸车费7200元计入其中;而建设方不予认可,认为3lO元/t已包含卸车费,不应再计算,双方发生争执。三、注意搜集签证齐全、有效的经济文件办理竣工结算的经济文件应包括: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施T组织设计、隐蔽T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单方提出变更意见,施工单位即按此施1:,这是不允许的。 I:程变更应通过设计单位同意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后下发。经过这样的程序,变更才能生效,也才能纳入结算。某三级公路工程,原设计在转弯段未设计加宽值,建设方要求增设,施工方按建设方要求进行施工。竣工结算时,施工方计入了该T程量,但审计单位囚没有设计方的有效签证而不予认可。可见:竣工结算很重要,抓住依据错不了;组织设计相对照,有效签证少不了;施工合同细推敲,仔细周全是个宝。

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

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建筑工程结算需注意什么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1、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5、涂改洽商内容;6、变换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9、虚增工作项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师建议: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价款不明怎么结算合理?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的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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