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工程结算双方争议解决,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解决办法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结算双方争议解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解决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

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工程结算双方争议解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解决办法、工程结算双方争议解决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 知名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
  • 宁波找工程方面的律师,宁波哪里有律师
  • 工程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工程诉讼律师费
  • 闵行工程建筑纠纷案件查询,上海闵行法院执行案件查询
  • 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
  • 湖北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方案,湖北整体推进土地
  • 广东在建工程项目,广州拿地即开工政策
  • 合伙结算欠款未定还款时间此案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起
  • 工程款财产保全是否必要上交,工程款可以保全吗
  • 南京“一张图”工程数据完成整合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