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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仲裁,工程结算与审计纠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仲裁,以及工程结算与审计纠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几种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及复核的步骤、流程与技巧-工保网

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总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活动。狭义上的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总包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活动。

工程结算审计复核

工程结算的复核一般应当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划规范》及其配套定额的规定,针对承包商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内容,对照依据竣工图(或施工图)计算出的工程量,套用承包商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复核。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需要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以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工程签证单、设备、材料价格确认单,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单等资料,主要针对构成工程造价的三个要素——工程量、清单价格、各项取费(量、价、费)进行逐项核实。核实中,发现与事实不符、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国家规定不符的项目或各类差错,即作为核减(核增)项。

1、工程结算审计步骤

工程结算审计的步骤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复核、变更工程量复核、单价复核、单价调整情况复核、措施费复核、暂列金额审计、暂估价审计、计日工审计、总承包服务费审计、合同工期审计、规费计算缴纳情况审计等。

一、合同工程量复核

审计人员要按有关设计文件、图纸、竣工资料计算合同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基本上均按照图纸标注的尺寸计算工程实体工程量(即净用量),不考虑合理的施工损耗,审计人员应该对工程量的计算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工程量与工程实际不符、重复计算工程量、工程量计算错误、错项和漏项等问题。

由于一个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众多,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可以采用对比分析法、抽查法、利用经验数据判断等多种方法。

二、 变更工程量复核

审计人员要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审查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核实全部工程量。其中材料价差以设备、材料价格确认单为准,对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签证单,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核、认定,剔除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现场签证制度规定的签证单。

三、 单价复核

审计人员要按合同规定的有关结算条款、投标报价清单、有关定额、取费标准审核结算书。

四、 单价调整情况复核

审计人员要核实材料用量、材差和调价系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适用时限。

五、措施费复核

审计要核实措施费等的计算基础、适用范围。措施项目是相对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是对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的总称。

实际的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规定确定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具体要判断:

1

措施项目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所列的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措施项目是否合理。审计人员可结合的资料有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

2

措施费计算是否准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审计人员可以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招标控制价中所列的措施项目计算是否准确进行复核。

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暂列金额审计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它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招标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暂列金额按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七、 暂估价审计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八、计日工审计

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按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九、总承包服务费审计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总承包服务工程固定比例计取。

上述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属于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审计人员在对其他项目费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其他项目费的编制合理性,主要的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

十、合同工期审计

是否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并执行合同关于工期的奖惩办法。

十一、 规费计算缴纳情况审计

规费项目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构成)、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部分行业仍保留)等5项费用组成,其计取标准由施工单位所取得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

十二、税金计算缴纳情况审计

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各项税费的总称,视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2、工程结算审核的流程与技巧

一、资料的审核

目前的工程结算审计处于工程竣工阶段,除跟踪审计外大多属于事后审计,现场只有成型后的外观,所有隐蔽情况只能靠业主及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来显示,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甑别就显得尤为重要。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单位进行详细的书面资料交接,结算审核应提供并审核的资料有:

1

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

2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充文件;

3

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4

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

5

业主指定或自供的设备、材料型号、品牌;

6

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及现场签证单;

7

地基验槽记录、工程隐蔽记录、施工日志;

8

桩基检测报告与验收记录;

9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所有资料。

在审核以上资料时必须甑别:

1

是否为经过业主签字、盖章确认的送审资料,以确定其资料的可靠性,任何施工方送审的资料及补充资料均是无效资料,应经过业主认可后转交咨询公司;

2

是否为原件(原始资料),以推断其资料的真实性;

3

所有的资料是否编号连续、有明确的时间标注,以判断其资料的有效性。在甑别以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同时还应对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并以书面联系函的形式要求业主回复及提供补充资料。

二、合同的审核

施工合同审核是工程结算审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模式(即总价包干与综合单价包干两种模式)、工程结算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索赔与反索赔的条件等等。

对于合同为总价包干模式而言,结算时要弄清包干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是否都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尤其是装修部分一定要到现场进行踏堪及实地测量与统计,对于未完成的项目一定要给予核减,核减项目不只是核减直接费,以直接费为基数按费率计算的间接费、税金等也应同比例核减。

对于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模式的工程,工程量为据实结算,审核前一定要重新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与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做到准备充分、心中有数,计算时切忌按图计算,一定要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同时在计算式处标注计算依据,以便与施工单位核对时方便查找,做到有理有据。

对于施工合同中对工期与质量标准有约定的,应征得业主同意,按合同约定对工期与质量标准进行奖惩。

三、招、投标文件的审核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你投了标,表明你对招标方有兴趣,你就要响应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也就要满足要约邀请中的规定,也即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有一些特殊要求,那么投标方既然要投标而最终又中了标,那一定对招标要求有一些承诺,这些要求与承诺是作为我们最终结算时对造价是否增减的重要审核依据,尤其是招标文件中对措施费的报价方式的明确规定,审核时要重点关注,合同外增加费用是否要调整与其对应的措施费。

四、设计变更的审核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的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难免会发生变更。设计变更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的设计变更才算有效变更,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以在审核变更单时,要留意变更的主体是谁,为什么要变更,是否引起了造价的变化,同时要注意变更的时间和费用减少的变更单,有的变更单从时间上可以判断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此种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反应在合同中,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如为总价包干项目则不应调整造价;有些变更单并不引起造价增加,只是一些方案的细化与说明,审核时一定要前后推敲,仔细核对原施工图及其说明;有些变更单是引起造价减少的项目,施工方在送审时不会主张,我们专业工程师要拿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施工方,从而准确确定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

设计变更的价款计算方法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对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的子目,一定要注意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要特别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也应按此同等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增加的造价。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在审核时重点关注价格的套取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取费标准也应与原投标文件即商务标中的费率一致,如果有下浮或让利的也应按同等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增加的造价。

五、现场签证的审核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额外发生的一些事件,它反映了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但不一定都会引起造价的增加。审核过程中要注意签证单上签字单位是否齐全,签字人是否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责人,如果不是或是有多个负责人签字,就应提出质疑,要求业主确认是否均为有效文件。

尤其对签字为“情况属实”的签证单,只能说明事实存在,但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引起的签证事项,是否要增加造价,该增加多少都要重点审核。另外,以实物量形式进行签证的,应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列入直接费,如以“元”的形式进行签证的,不应列入直接费,只能计取税金,另有说明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工程结算是建议单位、施工单位及咨询公司三方谈判的过程,因为各方站的立场不一样,有时会对合同文件、相关法规等的理解产生歧义,因此产生争议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当我们产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呢?可以采取三方沟通协调会、向权威部门如定额站咨询、协调不成还可以采取仲裁或是起诉。在审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方少报、漏报的情况,此时会在送审价的基础上增加造价,当出现增加造价时,业主很难接受,此时就要主动与业主沟通,用有力的法律、法规说服业主,以取得业主的支持与理解,使结算审核的结果做到公平、公正。

七、成果文件的编写

一份好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最终审核结果反映在成果文件中。成果文件中除了应包含最基本的信息如:编制说明、项目概况、审核依据、计价依据、编审方法等外,还应对结算争议问题的阐述及最终解决办法进行说明特别,以便多年以后有据可查;同时,对业主在本项目上的管理一定要用心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供业主在今后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参考。

工程结算审核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与技巧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直接影响该项目的实际投资,而且也关系到审计的质量和速度。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对工程审计结果不服向哪里申请仲裁

对工程审计结果不服向本级政府申请仲裁。

如果发现存在不真实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属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不当得利等法律性质。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追回多付的款项或者财物。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也只能通过建设单位来完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或者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工程结算中对审计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建筑市场中政府投资工程仍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施工企业也非常重视政府工程的经营。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经营中,施工单位的被动接受状况更加严重,无论在招标、合同履行以及结算中均无话语权,没有谈判的机会。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那么是否真的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就无法挽回了呢,或者能否寻找一定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应当给予施工单位救济的渠道,在法律上也应可行的。 首先来看审计的性质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指的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家的事业组织或者使用国家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因此,直观的理解审计应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文字表述来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显然是建设单位的内部行为,并不牵涉到施工单位。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从此处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审计法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即将单项工程的结算明确表述为审计监督的范围。其实对决算进行审计,本身自然包含对其组成部分的结算审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单位也只是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等进行调查。本条以及条例中并没有直接表述审计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本条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发现存在不真实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属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不当得利等法律性质。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追回多付的款项或者财物。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审计机关属于政府部门,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我们理解施工合同双方将结算的内容交由审计机关,实际上是将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应该直接完成的结算合并到一起,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行为。作为审计单位来讲其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困境节点就在于此。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也只能通过建设单位来完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或者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建设单位还是有救济渠道的,但也应看到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使得被审计单位不会提起上述程序。如果施工单位想主动寻求救济,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之间解决对结算结果的争议。提起的角度应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施工单位在综合考虑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各种因素后,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争取自己应得利益。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仲裁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工程结算与审计纠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仲裁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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