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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工程一般采用招标方式建设。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一样,必须符合工程的相关质量标准。那么市政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寿命是怎样的呢?下面,相关知识将由富华说法网边肖为读者解答。一、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年限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从竣工/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点差异

质量保证期

第40条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句话说,缺陷责任期可能不是从验收之日开始,也可能是从承包商提交竣工报告后90天开始。

2、法定和约定的区别。

质量保证期

是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

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由双方约定。

3、竣工验收是否有差异。

质量保证期

第40条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没有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移交)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移交)验收,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前提条件。

4.维护周期的差异

质量保证期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基础设施项目

也就是说,上述年限是最低标准,签约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遵守法定的低保标准。

缺陷责任期

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就不存在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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