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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关的几点问题是,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一、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用于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回复)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价款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四。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以上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承包商优先受偿工程款权的规定。从上述法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批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合同法第286条的可操作性,落实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解决了第286条规定过于原则,许多细节问题没有规定的问题。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

首先,承包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优先于哪些权利。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预告登记后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第三,优先受偿权仅包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期限,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五,在行使优先权时,承包人应要求发出通知,并给予发包人合理的履行期限。

那么,在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呢?

1.优先受偿权并不能对抗所有抵押权和债权,其中之一是通过预告登记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但这里的买受人购房合同必须是经过预告登记的,因为如果双方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消费者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法定抵押权就消灭了。

2.在要求优先赔偿之前,必须给雇主一个合理的履行期。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和发包人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确定工程欠款数额。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欠款的,承包人将通过发函的方式督促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欠款(该期限在第286条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和通常情况应理解为不超过2个月),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欠款的, 承包人可以发函发包人协商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款补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优先从拍卖款中支付。 如果发包人在工程交付后未及时与承包人结算,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诉讼或仲裁的时间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承包人将失去优先受偿权。

3.如何确定「完工日期」?

“竣工”在法律意义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民法上的“竣工交付使用”,二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这两种“完成”行为在时间和程序上是明显不同的。民法上的“竣工交付”是指缔约双方对合同履行的相互承认,其法律特征是建设工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行政程序是指在民法意义上的竣工交付基础上完成的法定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一般来说,司法解释中的“竣工日期”应该是民法中的“竣工投产日期”。实践中体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日期。如果双方未能就“竣工交付”达成一致,承包人可考虑基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4.哪些项目不适合打折或拍卖?

按照一般法学理论和常识,不适合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项目,应当解释为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项目。

对承包商尽量减少建设工程资金纠纷的几点建议:

1.严格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努力完善合同条款;

2.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3.注重合同标准管理;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依法履行合同和主张权利的能力;

5.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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