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即发包人)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接到施工方的申请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监理、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同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但在实践中,有些施工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通知发包人验收,或者有些发包人收到验收通知后未能受理,等等。如何应对由此原因引发的诉讼,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1.本来按照规定,承包人应在竣工自检后及时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但由于承包商的过错,没有通知。这是承包商通知雇主接受之前的损失。承包人的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也可能涉及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同时,如果涉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也可能因未及时履行职责而承担相应责任;
3.工期延长时间较长,发包人未能与施工方取得联系的,发包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4.还涉及到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问题。
因此,工程完工并自检后,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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