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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期间怎么计算的

【工程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期限的计算,决定了索赔结果,因为索赔时效期限关系到索赔权利的丧失。因此,计算索赔时效期间,尤其是确定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确定索赔时效期间起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起点是索赔的发生时间还是索赔的结束时间。

尽管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或长或短的持续时间,但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在上述仲裁案中,申请人北京某建设集团公司提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属于连续事件,具体损失(即索赔金额)只能在事件结束后评估。因此,申请人主张,虽然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超过了从事件发生时起算的期间,但没有超过从事件结束时起算的期间,因此认为其索赔没有超过时效期间。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连续事件,即使争议提交仲裁庭,该事件仍可能处于连续状态。如果按照申请人的逻辑,索赔的时效期限甚至还没有开始计算,其索赔甚至不能提出。显然,申请人的理由是束缚了手脚,不能成立。从司法实践的理解来看,认为从索赔开始,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自己有索赔权,并应当积极行使权利。

事实上,在详细的合同条款中,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索赔,索赔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仍然是事件的发生时间,但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在索赔时效期间提出的索赔并不是最终索赔,而只是索赔意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第35.2条规定,当索赔继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FIDIC条款53.3规定,当索赔所依据的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时,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出具最终详细报告。

但如果索赔人不知道索赔已经发生,如何确定计算起点?比如承包商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已经通过银行支付,实际上并没有。此时,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发生时起计算。但索赔人不能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由延长索赔期限。究其原因,在于知道了事件的发生,更容易基于客观情况作出判断,而索赔事件发生后是否意识到权利受到了侵害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客观标准作为权利人免责的理由。

计算索赔时效期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所谓时效期间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全,是指在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出现与权利人无关的原因,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中止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请求权时效的功能和性质,并且由于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请求权期限一般较短,因此应当严格限制中止期间能够引起请求权时效的原因。笔者认为,应仅限于因不可抗力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是说,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为固定期间,以不可抗力为时效终止的具体原因。

因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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