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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批准的审批对象是哪个部门,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现实社会中,随着城市的不断开发建设,人防工程的拆除不能擅自拆除。所以不符合现在的城市规划,需要一系列的审批、处理、许可等相关程序。那么,人防工程拆迁评比的审批对象是谁呢?对此,富华说法网边肖将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的审批对象是哪个

人防拆除审批的审批对象是需要拆除的人防工程。需要报当地人防办批准,按标准操作。在申请过程中,你必须提交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然后才能办理。具体如下: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性质。

1.名称:批准拆除人防工程

2.性质: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重建或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低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家民防办210号)第18条的规定。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1〕210号)第十八条规定,广西地区拆除高度300m2及以上人防工程、高度4级及以上人防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的建设活动,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国家批准的项目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由当地人防部门按属地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已办理建设或补偿手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自治区辖区内,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拆除300平方米以上的五级、四级以上人防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应当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在自治区辖区内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国家人防工程,应当报当地地级市、县(县级市)人防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县人防办的请示(复印件,应包含人防工程的现状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或总平面图(各一份)

4.拟拆迁项目位置示意图和项目平面图(各一式三份)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缴纳迁建费(指申请补偿的费用,申请补建不收费)。

2.收费标准。

早期人防工程:800元/平方米

新建人防工程:1500元/m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1000元/m2(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800元/m2(县城)

3.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4]17号)。 第8点:如果有必要拆除ci

(2)广西人防办[2004]52 《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6点:新建人防工程是指1990年以来修建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程,按6级及以上民防工程建设,或另交建设费,其中国家民防重点城市1500元/m2,自治区民防重点城市1000元/m2,县城800元/m2。早期人防工程是指1989年以前修建的人防工程(含人防地下室)。拆除此类工程,需补建或按6B级人防工程支付补偿费。交费标准在国家6B类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明确前,暂按8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其他事项

1、拆除300m2(含)以上的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应先征得工程所在地市、县人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2.拆除人防工程需经当地人防办现场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边肖整理了工程拆迁的相关内容。可见,审批的对象是需要拆除的人防工程,需要报当地人防办审批,按标准操作。在申请过程中,你必须提交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来处理。更多问题,富华说法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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