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加固处理和修补处理等。加固后,施工单位需要保证加固工程。建筑加固工程的质量会持续多久?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一、建筑加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
(1)保修期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3.供暖和制冷系统由两个供暖期和制冷期组成;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条例
施工中实行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保修书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工程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由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组成;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确定使用年限。
二、最新的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后,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或者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付的,建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工程竣工时,屋面和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由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组成;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事实。"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建筑加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问题的回答。建筑加固工程是建筑的基础工程之一,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