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家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都是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与质监站不同,监理企业提供一种高度智能化的有偿技术服务,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全过程的验收单位。质监站是代表政府对各责任主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对其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什么样的咨询?
律师回答道:
(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检单位进行检测。
(9)施工单位应对存在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修复。
(9)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建筑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障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工程竣工时,屋面和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发现的质量缺陷。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工程竣工后,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