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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国交通安全法规定

我们出行的安全始终与交通工程息息相关。如果交通工程在实施时没有达到应有的质量,或者监管不足,那么安全隐患就随时随地存在。所以,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因果性的安全问题,交通工程安全监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富华说法网边肖为您整理的信息。欢迎阅读!交通工程安全监理

委员会的授权来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可以行使委托执法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执法条件的限制

第十八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公共事务机构; (二)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资格组织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措施的权力不得下放。

行政执法的权力基础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

行政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查封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所以,交通工程安全的监管不应该只是白纸黑字,重要的是建设单位或者监理是否真的能做到,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甚至,说得好听点,是为了未来的某一天。如果您对以上回答仍有疑问,请到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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