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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怎么举证呢,合同纠纷如何举证

在现实事务中,工程承包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般要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工程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富华说法网将回答你的问题。1、工程合同纠纷应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应当向本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予以反驳。否则诉讼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还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工程合同纠纷准备什么证据?

1、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的修改设计变更文件、谈判记录、会议纪要和资料、图表等。

2.开工日期和延期开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方式及原因的证明材料。

4.材料供应方式,未按约定标准或期限供应的材料,或双方协商变更材料的证明材料。

5.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6、竣工报告,延期竣工的原因证明材料。

7、竣工验收日期,未能按时完成验收的原因。

8.项目结算方式。双方签证的决算报告或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决算。

9.保修期内,发包人告知承包人维修范围和时间,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的证明材料。

10.违约方的主要违约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不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能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程序

(一)立案

在合同纠纷的立案阶段,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外,还要特别注意案由、管辖等需要审查的方面。

合同立案审查主要包括案由审查和管辖审查两个方面。

1.审查诉讼原因

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的形式出现的。比如合作建房的名义,其实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名为房屋买卖的真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纠纷,称为施工合同。因此,不仅要审查基本合同的形式,还要审查基本合同的内容。

2.审查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像一般房地产案件那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是适用一般合同的属地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为施工地,一般为施工合同项下的建筑物所在地。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符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人民诉讼的“两个方便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般合同属地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由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前准备

首先,在审前准备程序中,除了证据交换和初步质证外,通常还需要司法鉴定。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审核工程造价;审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审核财务文件,如财务报告

其次,在审前准备中要重视被告人的反诉和答辩。

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被告提出反诉内容作为答辩,要求在本次诉讼中直接扣除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准确判断上述诉讼请求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并根据个案情况作出说明。

在作出这种判断时,必然要详细考察基本的合同条款,而不是简单地作出判断。比如在施工合同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拖欠,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完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抗辩意见一般被认为是反诉。但部分施工合同条款约定,上述违约责任在工程款结算中直接扣除,或者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意在本次诉讼中直接结算扣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也可以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不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3)审判

在审理施工合同案件时,除了对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进行庭审调查外,还需要具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相关程序审查。

建设工程不仅仅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回顾。

施工合同的履行期比较长,从一两个月到一两年不等,甚至有些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原因,可能会断断续续完成很多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接触、纠纷的发生、纠纷的解决可以说是频繁的。也许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双方还没有发展到需要对簿公堂的地步。通过协商,问题可能在当时得到解决,也可能因为双方达成的谅解而被忽略。

但是一旦承包人和发包人发生诉讼,就有可能把之前积累的这些小问题作为对方违约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来。这就需要法官综合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正确判断案件的起因,找到纠纷的导火索。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全面回顾,也可以对案件的成本、付款、工期、质量等关键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3.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当庭质证,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时会涉及到工程价款评估、工程款审计、审计等司法鉴定内容。这些鉴定内容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却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是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是由工程价格评估结论决定的。

如果承包人声称停工或窝工损失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无论是停工或窝工的天数,还是停工或窝工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一般都是通过工期评估的结论来确定。对案件最终结果起重要作用的是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在庭审中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质证,鉴定人应当对双方的质证意见发表专业意见,以便法官(合议庭)对鉴定结论是否足以作为最终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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