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施工安全,包括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房屋倒塌,施工单位如何赔偿?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施工单位致房屋倒塌如何赔偿
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建筑物倒塌,属于财产损害侵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者,财产损失应依损失时之市价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分类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罚款、罚金、追缴和没收财产或者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赔偿。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事态失控,对其最好的补偿是返还财产。
2.因扣押、扣留或冻结财产而引起的赔偿。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对被拍卖财产的补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采取违法强制措施后,财产已被拍卖,原财产已不存在或者为他人所有,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对于被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支付拍卖所得。
4.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支出,是指企业、商店、市民等使用的基本支出。维持他们在停工期间的生存,如水电费、房租、员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补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一定会在此期间获得的利益,也不补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全部费用,而只是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补偿损失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5.其他财产权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财产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不法侵害而不可避免地减少或者消灭。其次,除了直接损失外,预期利益和间接损失是相对人未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实际无法获得的风险。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房屋倒塌的,属于财产侵权,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