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承包工程后委托他人施工,工程内部承包纠纷案件

工程承包在工程工作中很常见。公司交付相应的工程,承包商承担相应的承包工作。承包商应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检验等。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回顾:委托中间人承包工程引纠纷

桂平市的罗*曹、李*常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从事招商工作的吴*生。2000年3月,吴拿着“莲花山公墓”的工程资料找到罗,请他帮助施工队承揽部分工程。罗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李,李又告诉了他的亲戚李。李某想承揽这个项目,就委托罗*曹、李*昌促成,并约定在项目谈妥后付给他们代理费。2008年3月8日,吴*生、李*昌、李到罗*曹家集中,吴*生拿出莲花山公墓项目开发工程合同,自称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协商,李与吴签订协议建设“* *莲花山公墓”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总造价300万元。根据协议,李向吴祥生支付工程款2万元。罗*曹、李*常、李约定工程结算后,李支付罗*曹、李*常相当于工程总造价2%-3%的代理费。

后来李没有得到这个项目,吴祥生的2万元信贷资金下落不明。李催促罗*曹、李*昌向吴*生追回信用款,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罗*曹、李*昌诈骗。2004年7月24日,罗曹无奈之下给李写了一份承诺书,主动要求先归还吴工程款1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7日,桂平市公安局经调查后回复李,不能认定罗曹、李昌实施诈骗。为讨回工程款,李将罗草告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与罗草之间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罗草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过错。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地查看,轻信了一方的话。故应承担经济损失,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处理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又称居间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居间人,另一方是委托人。中介的主要业务是为委托人介绍第三方进行商品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李某在得知吴某建设“* *莲花山公墓”的信息后,欲承揽此工程,于是委托罗*曹、李*常介绍其与吴某认识,使之成为可能,并约定在工程结算后支付罗*曹、李*常一笔代理费。然后李和吴*生签了合同。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罗*曹、李*常、李是居间人,罗*曹、李*常是居间人,李是委托人,所以罗*曹与李的纠纷属于居间合同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中介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因合同订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中介无关。罗*操作是指介绍人没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损害李的利益。故其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对李订立合同造成的2万元信用款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他相信了吴的片面之词,在合同上签了字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的答案。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委托的中间人也是中间人。合同中的居间人还应当对与合同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 关于文山租赁合同纠纷哪家专业的信息
  • 租赁合同纠纷后可以报警吗,租赁合同纠纷后可以报警吗
  •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团
  • 工程承包合同律师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
  • 沈阳市民宅租赁合同纠纷,沈阳房产纠纷
  • 法院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法院起诉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 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新,因疫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房屋租赁有纠纷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