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诚信危机和不正当竞争大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有关。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处理纠纷和争议,对规范建设主体的行为,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整顿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律咨询: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律师回答道:
(一)预测和分析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将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拒绝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工程竣工时,屋面和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发现的质量缺陷。